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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妥善处理妇女权益保障纠纷案件和劳动纠纷案件,日前,南通中院分别与市总工会和市妇联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劳动纠纷案件委托、特邀调解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妇女权益保障纠纷案件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关注弱势群体诉讼,依法妥善处理妇女权益保障纠纷和劳动案件纠纷,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两项《规定》明确,法院与工会(或妇联)应当建立特邀调解员定期培训制度,确保每年对辖区的调解人员至少培训一次。法院应当会同同级工会(或妇联)对调解人员的调解工作情况进行年终考核。对于在调解活动中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调解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要求法院及工会(或妇联)对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的情况应当健全工作台账,做好数据统计,建立健全好案件例会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情况定期汇报制度和特殊案件个案会商制度。 两项《规定》还对适宜进行委托、特邀调解的案件类型;对调解员的回避情况;免除特邀调解员职务和调解协调确认等情况及对特邀调解工作的相关操作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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