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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妥善处理妇女权益保障纠纷案件和劳动纠纷案件,日前,南通中院分别与市总工会和市妇联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劳动纠纷案件委托、特邀调解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妇女权益保障纠纷案件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关注弱势群体诉讼,依法妥善处理妇女权益保障纠纷和劳动案件纠纷,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两项《规定》要求,全市各县(市)区经辖区妇联和总工会推荐,对妇女权益保障纠纷案件和劳动纠纷案件经同级法院核准,要确定3名以上政治素质好、文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特邀调解员。基层法院聘请的特邀调解员应报市中院和市总工会(或市妇联)备案。调解员的聘期可根据各地情况确定为3至5年,聘期届满后可以续聘。在《关于做好劳动纠纷案件委托、特邀调解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法院对于群体性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劳动纠纷案件,一般应当在开庭前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或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由法院委托同级工会调解。

  两项《规定》明确,法院与工会(或妇联)应当建立特邀调解员定期培训制度,确保每年对辖区的调解人员至少培训一次。法院应当会同同级工会(或妇联)对调解人员的调解工作情况进行年终考核。对于在调解活动中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调解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要求法院及工会(或妇联)对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的情况应当健全工作台账,做好数据统计,建立健全好案件例会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情况定期汇报制度和特殊案件个案会商制度。

  两项《规定》还对适宜进行委托、特邀调解的案件类型;对调解员的回避情况;免除特邀调解员职务和调解协调确认等情况及对特邀调解工作的相关操作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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